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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市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發表時間:2018-09-04 15:4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尚志市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信息披露制度,加強信息披露管理,保護交易商合法權益,根據《尚志市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現貨電子交易規則》和《尚志市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經銷商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交易中心信息披露管理實施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三條交易中心、掛牌會員、經銷商、交易商、等市場參與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披露的信息內容 第四條交易中心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交易中心實行信息披露制度,向交易中心交易商和社會公眾發布信息。披露的信息分為定期披露的交易信息及臨時披露的重大事項信息兩類,交易信息包括實時信息、每日信息、每周信息、每月信息及每年信息;臨時披露的重大事項包括公司股東變更信息、經銷商,交易商嚴重違規信息及交易規則、制度變更信息及其他信息。需要臨時披露的信息在上述事項發生后,交易中心應及時通過互聯網向交易商披露。 第六條交易中心根據信息內容實時、每日、每周、每月、每年發布信息。 第七條實時信息是指與行情基本同步且連續的市場行情信息,即實時行情。信息內容詳見附件。 第八條每日信息是指每個交易日結束后發布的有關當日的交易信息。信息內容詳見附件。 第九條每周信息是指每周最后一個交易日結束后發布的有關本周的交易信息。信息內容詳見附件。 第十條每月信息是指每月最后一個交易日結束后發布的有關本月的交易信息。信息內容詳見附件。 第十一條每年信息是指每年最后一個交易日結束后發布的有關本年的交易信息。信息內容詳見附件。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 第十二條交易中心通過尚志貿易通系統或交易中心互聯網站等方式發布信息。 第十三條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于交易中心的原因造成的信息傳遞中斷,交易中心不承擔法律責任,但交易中心將及時向交易商作出解釋,并盡快使之恢復正常。 第十四條交易中心、經銷商、信息公司、軟件開發商等組織和個人對不宜公開的商業秘密等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交易中心在經批準的情況下,可以向有關監管部門或其他相關單位提供相關信息,并執行相應的保密規定。 第十五條交易中心、經銷商、信息公司、公共媒體等組織和個人,均不得發布虛假的或帶有誤導性質的信息。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中心可以按本辦法和《尚志市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現貨電子交易規則》和《尚志市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經銷商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最終解釋權和修訂權歸屬于尚志市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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